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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河南省重要外事活动期间对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6-08-23 16:21:22 来源: 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

  为了维护郑州及周边地区空中电波秩序,确保我省重要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令第579号),经商济南军区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河南省重要外事活动期间对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无线电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遥控遥测无线电设备限制或禁止使用,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采取技术阻断等措施,以及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二、管制时间和区域:2015年12月14日8时至2015年12月15日24时,对郑州市区北四环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京广铁路以东至京港澳高速交汇处的区域实施无线电管制。

  三、管制期间,除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用于重要外事活动服务保障的无线电台(站)外,在特殊管制区域内禁止使用无线对讲机(包括手持机和车载台)、内部无线寻呼台、无线局域网(WLAN)室外基站、无线扩频室外台(站)、无线传声器(无线话筒)、大功率无绳电话,以及大型(大功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四、管制期间,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校园调频广播电台、无线寻呼台、中继台、各类航空航海和车辆模型无线遥控设备(包括各类无人机),以及采用寻呼方式设置的发射台。

  五、管制期间,路由经过管制区域的微波链路和设置在郑州及周边地区的广播电视、雷达、短波等无线电发射台(站)不得改变已经核准的技术参数。

  六、管制期间,管制区域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如对直接用于重要外事活动服务保障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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